日前,工信部公布《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》,并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。同时废止2009年3月5日公布的《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》(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)。
修订后的《办法》共九章,其中第五十三条,主要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、审批、使用、变更、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内容。修订内容是:
(一)修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内容。
(二)建立电信业务信息化管理平台。
(三)建立信用管理制度。
(四)建立信息年报和公示制度。
(五)建立失信名单和惩戒制度。
(六)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。
(七)促进利企便民。
据了解,2009年3月5日公布的《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》(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)有关跨地区经营电信业务备案管理、申请经营许可需提交验资报告等规定,已不适应改革的要求,亟需进行修订。
此次工信部公布,是考虑到近年来,随着“互联网+”等战略深入推进,电信业务迅猛发展,市场开放不断深化,电信业发展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。此次修订《办法》是依法推进“放管服”改革的需要。为了进一步完善电信监管,加强电信市场信用约束机制,保障电信业健康发展。
全文如下: